在商场商铺买到不合格灯 谁赔

编辑:admin 日期:2018-11-01 08:46:17 / 人气:

本报讯(记者李兵)在商场里的一家商铺购买了不合格灯具,想退款时却发现商铺已经不在了,遇到这样的事情,市民金先生很是郁闷。为此,他将商场方面告上了法庭希望得到相关赔偿,但最终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,这是怎么回事呢?
2016年3月份,市民金先生在石家庄市某商场内的一家灯饰销售中心购买了6盏台灯、2盏吊灯。使用了近一年后,金先生发现,通过相关查询,自己所购买的灯具是不合格产品,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。为此,金先生在2017年年初又来到灯饰销售中心想讨个说法。
让金先生没想到的是,他到商场后才发现,先前的灯饰销售中心已经不存在了。对此,金先生认为,之前该灯饰销售中心所在的商场应负连带责任。于是,金先生将某商场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,要求对方退还货款2万元,并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再赔偿给自己6万余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商场方面将商铺出租给某灯饰销售中心经营者杜某进行经营,按照建筑面积和使用时间收取租金,应认定双方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而不是柜台租赁合同关系。灯饰销售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向金先生出售产品,与金先生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,金先生应当向灯饰销售中心主张违约责任。同时经法院调查,该灯饰销售中心从未使用过商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,双方也并非租赁柜台法律关系。最终,桥西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主审法官表示,房屋租赁合同与柜台租赁合同是两种合同,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销售者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,还是以柜台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。一般情况下,房屋的出租者收取租金,但不参与销售者经营活动;柜台的出租者除收取租金外,还参与销售者经营活动并有利润分成。因此,金先生只能寻找灯饰销售中心的经营者沟通退款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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